博狗集团网站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政策问答平台 > 吴忠市自然资源局

伪造、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时间:2023-12-06 来源:吴忠市自然资源局
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31条规定,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单位: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党政机关表示 网站支持无障碍浏览 网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