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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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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