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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相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相关部门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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