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根据《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商铺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按规定投放垃圾或者向店外公共区域、树坑及其他园林设施内抛弃垃圾、泼洒污水(物)等;
(二)设置隔离桩、地锁等设施,或者设置道路路缘接坡;
(三)苫盖、堵塞、改造排水口、雨箅;
(四)其他损害城乡容貌或者环境卫生的行为。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