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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经营者不得有哪些行为?

时间:2025-03-19 来源:吴忠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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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商铺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按规定投放垃圾或者向店外公共区域、树坑及其他园林设施内抛弃垃圾、泼洒污水(物)等;

(二)设置隔离桩、地锁等设施,或者设置道路路缘接坡;

(三)苫盖、堵塞、改造排水口、雨箅;

(四)其他损害城乡容貌或者环境卫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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