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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吴忠市停车场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
(一)政府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及泊位,根据管理需要,逐步推行停车服务市场化,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二)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由双方协议确定经营者。
(三)专用停车场、社会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其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维护和管理,也可以依法委托运营、维护和管理。
(四)利用业主共有场地、道路设置停车场用于经营的,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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