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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吴忠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执法检查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吴住建发〔2023〕1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

为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全面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推动消防审验与消防安全检查无缝衔接,构建全链条消防安全防控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执法检查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事项,及时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

二、建立审批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一)住建部门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备案和抽查(复查)结果信息通过宁夏消防审批服务平台实时推送至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或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共享。

(二)住建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时,若需查阅消防救援机构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抽查)卷宗时,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予配合和支持。

三、建立消防监管业务协同机制

(一)住建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加强业务协同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共同保障建筑消防安全。在处理已投入使用的历史遗留项目补办权证、城市更新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等问题时,要依法履职、密切配合,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完善消防设施、整改火灾隐患,积极指引其补办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手续。

(二)住建部门在开展消防验收或备案检查时,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消防救援车辆协助开展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供水等消防救援设施测试和验证工作时,消防救援机构应予配合和支持。

(三)住建部门在建设工程施工检查、受理消防审验或处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中发现已投入使用的工程存在火灾隐患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告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

(四)消防救援机构在日常检查及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应查验消防验收手续,发现建设单位存在未依照消防法规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告知同级住建部门,并督促整改,责令建设单位办理验收手续。

四、建立违法行为联合查处机制

住建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对检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投诉的建设工程消防问题,应按照各自部门职责,通过现场研判、综合会商等方式依法查处,督促整改。对存在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可能造成不可挽回损失的,联合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停产停业,避免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住建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在各自工作职责内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通报查处情况要及时告知同级部门。

五、专家资源开放共享机制

住建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共建、共享消防审验、防火监督、消防救援等专家资源,在消防审验、监督管理、火灾调查、业务培训等方面联合开展形式多样的技术合作,充分发挥行业专家、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和双方部门骨干人员的技术支撑作用,确保建设工程领域消防安全平稳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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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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